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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13   作者:   点击:[]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分院(部)、处室(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中组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陕公通字〔2003〕92号)要求,现就加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排查,备案登记

各单位要对在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副高级以上职称教职工持有因私出国(境)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本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副高级以上职称教职工个人持有因私护照情况进行登记,填写因私出国(境)证件备案登记表,并加盖部门公章,于9月15日前上报党委组织部。无相关情况的实行零报告。

二、集中统一,从严管理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各单位请将在个人手中保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并交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因私出国(境)需领用护照的,应履行审批领用手续,如实申报领用事由;瞒报、虚报事由的,或隐匿拒不上缴证件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高度重视,遵章守规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并带头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抓好本单位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从严掌握本部门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确保我院干部职工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管理工作依规合法。

附件: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备案登记表

党委办公室 院长办公室

2 0 1 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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