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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处科级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8   作者:   点击:[]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分院(部)、处室(中心):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处科级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委会2017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处科级干部

鼓励激励 容错纠错 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院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推进一流学院建设和追赶超越,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省属高校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学院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及各单位(部门)领导集体。

第二章鼓励激励

第四条 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一)评优评先

1.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部门),学院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称号,同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由单位(部门)推荐1名处科级干部,学院直接认定为年度考核优秀,不占用干部考核优秀指标。

2.对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在职务、职称晋升方面优先考虑。

(二)奖励

1.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部门),对其除按优秀单位奖励外,优秀等次的分院其领导班子另外给予5000元奖励,优秀等次的机关处室其处科级干部(集体)另外给予2000元奖励。

2.对于本年度荣获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受到省级及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单位(部门),除给本单位(部门)奖励外,单位(部门)的处科级干部(集体)另外给予一定奖励。

3.对本年度取得省级及以上省教育厅考核的标志性成果的单位(部门)的处科级干部(集体),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选拔任用方面

(一)连续三年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二)荣获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三)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六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分院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以充分体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和学院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部门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制度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深化管理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实践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学院教育教学、招生就业、专业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教师队伍建设、科研推广、校企合作、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因开拓创新、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服务师生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错受理、容错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担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六)在化解矛盾焦点难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学院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八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分院领导班子或处、科级干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上述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学院组织部门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学院规章制度、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影响范围内公开。

第九条 对容错的分院领导班子或处、科级干部,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学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二)个人提拔任用、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个人职级待遇、绩效工资不受影响;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五)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对确需追责的分院领导班子或处、科级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条 对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分院领导班子或处、科级干部,可以采取以下纠错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进行诫勉谈话,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委书记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纪检监察建议书、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区别情况,分类处置。运用好“四种形态”,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分院领导班子或处、科级干部,可以采取以下澄清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能上能下

第十二条 建立学院处科级干部能上能下机制,重点是对不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履职不力、担当不足、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科级干部建立调整退出机制,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院处科级干部能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推进处科级人员能下,以学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处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综合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改革发展、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单位(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得票率在50%以上,且不合格得票率超过30%的处科级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处科级干部。

第十六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学院基层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履行主体责任缺失,领导班子不团结,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二)学院基层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立德树人、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导向,制止纠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三)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四)维护稳定安全工作不力,发生影响部门改革发展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安全事件,不靠前指挥,不担当履职,造成重大社会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第十七条依据推动学院改革发展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因工作不力、主观臆断,导致学校改革工作迟滞或发展受限,造成重大影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二)在“一流学院、一流专业”建设中,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成果验收和绩效考核连续两年未达到建设要求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三)学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固有资产损失问题,对发生的问题制止不力、隐匿不报、少报慢报,损失挽回不力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四)发生重大教学管理责任事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五)在招生就业、科研管理、基建、招标等工作中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造成严重事件,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第十八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处科级干部进行调整。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从严追责。

第十九条 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的,由学院党委组织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有关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审核。党委组织部对报告应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学院党委、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研究提出明确调整意见报党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的处科级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处科级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调整后的处科级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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