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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文件和上级组织关于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院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坚持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导向,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干部梯队建设,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三条 学院党委根据省委高教工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上级组织对机构与干部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处科级机构与处科级干部职数配置方案。干部的岗位分为党务、行政和技术管理岗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学院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换届时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学院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献身党的教育事业,开拓进取,锐意改革。

(三)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能够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执行力和执行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

(四)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实事求是,勤勉尽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挺身而出,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带头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以身作则,公道正派,自觉接受党和师生群众的批评监督,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具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学院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身体和年龄要求

提任处科级干部,应当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新提任的副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引进人才或特殊工作要求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工龄要求

提任处级职务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科级职务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

(三)学历、任职经历及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1.党务、行政管理岗位

(1)学历要求:新提任的党务、行政管理岗位副处级及科级干部应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任职经历要求:提任处级、正科级干部一般应当在下一级职位上工作2年以上。提任党务干部,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2. 技术管理岗位

(1)学历要求:新提任的技术管理岗位副处级及科级干部,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

(2)任职经历要求: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应具有2年以上副处级岗位的任职经历;新提任副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四) 培训要求

应通过学院组织部门认可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可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八条 处科级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者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技术管理岗位,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第三章 动议

第九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的建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通过书记办公会进行酝酿,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选拔方式

第十一条 学院选拔任用干部采取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进行,选拔过程中要进一步落实教职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推荐职位、职数、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以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和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

会议推荐时,由基层组织或用人单位推荐,参加推荐人员为所在部门的教职工,学院党政管理部门处级干部推荐还应包括服务对象代表、处级以上干部。

个别谈话推荐时,由党委组织部派出人员组成谈话小组进行,谈话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组织部门推荐,主要是综合干部平时表现、年度考核及工作需要,由党委组织部门直接提名报党委同意后作为考察人选。

(三)党委组织部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十三条 处科级职位出现空缺且学院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处科级职位出现空缺,学院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任干部,依据《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严格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测试与测评结果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确定考察对象,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分数或推荐票数取人。存在《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四条中6种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十五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区别不同职位的任职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六条 考察干部实行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方式等,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预告,考察预告时间为三天。

第十七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人选,要充分发扬民主,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实际表现。

第十八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人选,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其范围为:

(一)相关院级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领导成员及其他教职员工;

(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相关院(部、中心)有关人员及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处科级干部人选,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一般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对考察工作不负责,提供背离事实材料的,追究失察责任。

考察组在向学院党委报告考察情况时,要书面征求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被考察人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意见。同时,核查个人档案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情况。

第二十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以写实为主,避免千人一面。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征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党外干部还应听取统战部门及党外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充分听取情况介绍、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情况。介绍对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发表意见。由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三)投票表决。投票以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不能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四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设置专用会议记录本,详细记载会议意见和决定,并进行全程录音。会议记录本按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规定指定专人保管,借阅必须经党委书记审批。

第七章任职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干部任职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后向院党委报告,并召开党委会讨论,作出是否任免、调整的决定。

公示期满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进行廉政考试,由党委指定专人进行任前谈话、廉政谈话,签订廉政承诺书,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发文任命或聘任。党群部门干部由院党委行文任命,行政职能部门干部由院行政行文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非选举产生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党委会讨论,胜任试用职务的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处科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每届任期3年;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任职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九条 处级干部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处级干部在同一部门同一职位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根据工作需要,技术管理岗位处级干部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能超过三届。对于管人、管财、管物部门的处级领导干部到期必须轮岗。大力推行党政部门之间的轮岗交流,对少数年轻干部也可选派到校外挂职交流锻炼。

第三十条 学院党政管理部门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五、五十六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处科级干部辞职、降职、免职制度,干部辞职、降职、免职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第十一章的规定执行。处科级干部因故辞职后,不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处科级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任期目标分年度进行考核。考核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测评排名末位的干部,责令限期改正或降职使用;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干部,责令辞职或降职。

第三十三条 处级干部年满57周岁以上者不再继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科级干部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以上者不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科级干部中的女同志具有副高职称以上者可延续至57周岁。

第三十四条 达到干部任期年限或任职年龄的处科级干部,技术管理干部返回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留原部门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处科级干部选拔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中第六十一条“十不准”纪律的要求,严格按学院规定的选拔程序进行,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程序化和全程化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全院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对学院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可向学院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部门署名检举、申诉;受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规定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涉及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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