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职院党发〔2018〕36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处室(中心):
《中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管理办法(修订)》,经6月26日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5日
中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办发〔2017〕12号)(即“两项法规”)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人员范围为学院现职正处级、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的基本情况;
(二)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三)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五)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
(九)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十一)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十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
(十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十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十五)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十六)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报告材料由党委组织部收集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核,于每年3月31日前按上级要求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省委教育工委和省委教育纪工委报告一次。
第七条 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党委组织部书面请示。党委组织部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可以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要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作为学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具体受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时督促、组织领导干部在发生需报告事项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或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按“两项法规”的规定,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领导干部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应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发文《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院党发〔2007〕10号)同时废止。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印发
上一条:中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党校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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